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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蜜琳贵妇膏效果如何?国海智峰受托成功宣告梵蜜琳品牌实力

案件简介


针对国海智峰代理客户对梵蜜琳“贵妇膏系列”的两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两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之前,国海智峰已经成功无效梵蜜琳“贵妇膏系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

国海智峰受托成功宣告梵蜜琳“贵妇膏”两项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无效

图1

国海智峰受托成功宣告梵蜜琳“贵妇膏”两项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无效

图2

基本案情


国海智峰针对梵蜜琳拥有的两项名称为“霜瓶”和“瓶子(神仙贵妇润肤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接受客户委托后,国海智峰无效团队立即启动全方位现有设计检索,并同时认真分析客户提供的相关公开证据。

为了确定梵蜜琳产品最先在第三方发布产品图片的时间点,国海智峰查找了与其相关的备案信息、网站、宣传杂志,并高价购买相关的早年杂志,以确定公开日。

为了明确对比产品的外观的相似度,国海智峰购买相关的产品,进行细致地对比,以确定其无新颖性。

基于在先外观设计专利,互联网在先公开图片、照片以及视频,杂志在先公开图片等各类证据,国海智峰代表客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经过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近日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两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国知局观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首先,证据来源于可信度比较高的杂志,其上公开的图片属于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现有设计,在没有证据表明该杂志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且无相反证据证明该杂志内容及刊登时间更改的情况下,该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确认,可以用于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其次,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均为化妆品瓶,使二者呈现出整体造型接近的视觉效果,而其区别点并不足以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总结


此次案件的成功,不仅在国海智峰无效团队的战功榜上再添华彩,也是国海智峰发展史上的标志性事件。国海智峰将稳扎稳打,继续秉承“专业、高效、高品质、国际化”的核心价值观,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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