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迪P0411二次故障:宾利后奥迪又现相同问题
风靡一时的宾利汽车欺诈案,被最高院认定不构成“欺诈”消费者案硝烟未散,辽宁大连一起奥迪车销售欺诈案,再次刮起不正之风。我们先来回顾下贵州车主杨某购买进口宾利汽车的遭遇:
2014年6月24日,杨先生与新贵兴汽车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购买一台宾利慕尚汽车(型号MULSANNE V8C5 ),售价550万元,车辆购置税470085.47元。新贵兴汽车公司于2014年10月将车辆交付给杨先生。该车是由大众汽车车销售公司从英国进口的。2016年,杨先生对车辆进行保养时发现,该车交车之前有过维修记录,但经销商并未告知他。杨先生怀疑这是辆问题车,将新贵兴汽车公司、大众汽车销售公司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新贵兴汽车公司退还购车款550万元、车辆购置税470085.47元,共计5970085.47元。新贵兴汽车公司支付车辆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650万元。大众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7年10月,一审法院认定经销商未向消费者告知处理情况,构成欺诈,判决经销商“退一赔三”。
2018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对该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行为不构成“欺诈”,赔偿1650万元的一审判决被撤销,从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酌定被告赔偿原告11万元,同时原告负担31.1万元诉讼费。
本案在已有确凿证据证明,杨先生购买的进口宾利汽车存在售前维修记录的情况下,再审的最高院仅判决“酌定赔偿11万元”,而由杨先生承担31.1万元的诉讼费,且还不包括杨先生聘请律师的费用。试问,杨先生在购车整个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而折腾了3年多的法律诉讼,换来了什么,其中又有哪几个点值得我们去深思呢!
如果各位客官觉得宾利慕尚离我们太遥远,那就让我们再来看看发生在身边的一起奥迪Q7欺诈卖车案件,也许会让你感同身受:
事情发生在2016年11月,购车人A先生因生活需要在大连裕迪公司展厅看中一辆新德国进口原装黑色奥迪Q7车,售车经理称“车绝对是德国原装进口,没任何问题,钥匙及所有材料齐全”。随后A先生签订了《大连市汽车买卖合同》并付新车全款63.8万元。到晚上新车升级完毕交车时只给了一把车钥匙(此时车辆电脑中显示车辆已匹配了2把车钥匙),称店里规定先给一把车钥匙,另一把车钥匙和车辆说明书等取得车牌号后再领取。
新车上牌后,A先生索要另一把钥匙及车辆说明书时销售又突然说另一把钥匙德国厂家漏发,随后A先生察觉车辆可能存在问题,便先后两次让4S店出具了二份关于缺失一把车钥匙的《说明》。正是因为这二份《说明》,固定了4S店欺诈卖车的证据。随后4S店便连A先生的电话也不接了。
16年12月,A先生无奈将大连裕迪公司诉至大连中院,18年4月一审大连中院判决认定裕迪公司欺诈卖车,判决退一赔三。裕迪公司上诉,18年11月二审辽宁高院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19年3月大连中院裁定移送大连甘井子区法院处理。19年9月重审后一审甘区法院判决同样认定裕迪公司欺诈卖车,判决退一赔三,与大连中院原一审判决结果基本一致。20年4月二审大连中院审委会研究认为欺诈事实清楚,判决维持一审甘区法院判决。二审大连中院判决生效后,20年4月裕迪公司收回了奥迪Q7车并车过户到了自己公司名下,法院也强制执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退一赔三”购车款,20年5月执行结案。
但拥有雄厚实力的中升集团怎会善罢甘休,20年8月辽宁高院受理裕迪公司再审申请,21年5月指令大连中院再审。
21年11月大连中院推翻了此前自己的判决,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新法律条文情况下将此前认定事实推翻,认定不构成欺诈。目前裕迪公司已向执行法院申请了执行回转。
《消法》立法本意在于保护消费者,但实操中往往难以实现。当老百姓购买个十元商品被欺诈时,商家多半会毫不犹豫的“退一赔三”,但当欺诈标的物价值增大时,谁又能真正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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