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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纠纷案件中如何撰写有效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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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行政单位和行政相对人双方就合作意向和合作内容等事项达成合意后,一般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行政协议,以有据可循并对双方形成约束力。而行政协议的具体内容及其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细致完备,既影响协议的后续履行,也规制着协议签订方的权利实现和义务承担。故应着重把控此间较易发生的法律风险点,并研究其相应对策。

浅谈行政协议纠纷案——协议内容中的常见法律风险点及其对策

一、法律风险点提炼

对于行政协议,其相关条款的法律风险点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

1、条款履行所必要的前置性行政审批;

2、条款依据的政策文件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

3、对于具有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性质的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

二、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首先,对于第一个风险点,因行政协议的签订方虽一般只体现签订的主体,但协议内容的履行,尤其是行政单位的义务履行,往往有赖于诸多其他行为单位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协作配合,且缺一不可,即协议的签订方和实际参与履行方并不完全一致。而这种不一致现象,就会导致协议方忽略协议内容涉及的由其他行政主体且相关事项并非协议签订方单方所能把控的情形。从而形成“书面”协议因无事前有权机关授权或事后追认,而其承诺仅停留于文字阶段,无法履行的局面。

对此风险,可考虑在磋商阶段,双方即应就协议所涉项目、标的、行为等所需的具体流程进行确认,并明确相应行政主体。在正式签订协议时,最好通过事前已向相关行政单位取得前置性审批或通过协议预审。否则,退而求其次,也宜将协议约定为附条件形式以待取得相关审批后行政协议方能正式生效,或预设双方在审批问题上的违约责任,来合理把控此种风险。

浅谈行政协议纠纷案——协议内容中的常见法律风险点及其对策

其次,对于第二个风险点,与第一个风险点即协议外“主体”风险不同,其属于行政协议所依据的政策文件本身的不稳定、不明确造成的。

比如,有的行政单位认为其提供的政策文件是个动态文件,考虑到时间跨度、上级政策的实质性调整,即将原有政策文件内容也跟进调整,而相关调整事项恰好与行政协议约定条款有关。如其对协议相对方的原协议中涉及权益予以实质性地减损,则将引发法律纠纷。

再比如,原有政策文件约定内容比较原则、宽泛,现将文件进行细化,甚至是新增加其他内容,导致行政协议条款不符合政策文件内容或不符合预期利益。这均易导致行政协议履行产生纠纷。

对上述情况,建议应予区分处理。如相关条款所涉原政策文件确实属于原则性调整,与国家大政方针相抵触,无法继续履行的,则应及时申请终止履行或解除合同,且行政单位应依法对无过错协议相对方的损失作出合理补偿。

而在行政协议中,也建议对此政策性调整的可能情形进行评估,并预设相应违约条款,以使维权时有理有据;另,如相关政策文件并非原则性调整,相关条款应予善意履行,维护合同效力。

此时,虽然可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协议不因政府换届等而违约的有关规定,尽可能争取按原有精神执行,但实际仍有可能涉及对行政协议相对人原有利益的部分减损,故也建议以事前对此情形预设特殊补偿条款的方式进行把控。

此外,对于原政策文件原有的内容,从宽泛到细化,比如约定了对项目的收益的税收大体方式,但未约定具体税种和税率等问题,可能导致协议相对方高估预期利益,草率签订协议,对此,应在签订协议前,先与行政单位确认预计涉税事项和税款,且在行政协议条款中约定最高税额及超过后的行政单位的相关补偿等,以合理维护自身预期利益。

浅谈行政协议纠纷案——协议内容中的常见法律风险点及其对策

最后,讨论第三个风险点。行政协议中涉及奖励性质的条款,或额外利益的条款,究其本源,仍有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性质。且对于相关奖励、补偿的条件、比例和方式,有的有统一政策文件进行规制,有的没有,实践中往往基于当地的经济水平或是参照自身及其他大多数地方的行政惯例。

即便上述问题是有政策文件规制,仍存在非协议相对方单方所能成就,或所依据的原政策文件不发生变化的问题。但除行政性质之外,仍不可忽视行政协议对此部分本就兼有的意思自治的性质,以及合同的公平诚信原则。

对于并非强制性禁止的,行政单位仍应依法履行行政协议约定义务。且对此种纠纷,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之外,其他政策文件没有正当理由调低原奖励、补偿的,应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参考其他地方行政习惯来确定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此外,因此类条款一般会以协议相对人某些义务达成为履约前提条件,故应对自身义务进行审慎评估,并对其义务范围和内容,以及履行瑕疵时的补偿或弥补予以明确约定,并落实在协议条款之中,避免日后主张权益时无据可循。

浅谈行政协议纠纷案——协议内容中的常见法律风险点及其对策

结语

签订行政协议条款时,宜利益和风险并重;对于约定不清、事项不明、存在变化可能,以及合法性存疑的内容及其法律风险,须在事前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将可预计的重要事项写入协议,尽可能做到全面与细致,避免模棱两可,不留空隙;且不可“轻书面、重口头”,对于一些未落实到纸面的、不稳定、不具可操作性和可规制性的承诺,宁可信其无,不可信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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