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被辞退通知及说明
因为《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解除劳动的合同有“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么一条规定,很多公司就感觉自己可以肆无忌惮的行使这样的权利,将那些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一一辞退,至于辞退原因,那当然是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了。
然而在实践中,很多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随意开除员工的公司,都品尝到了败诉的滋味。对此很多HR表示无奈,这不是法律规定的事情吗,为什么到头来反而是公司方败诉了呢?公司会败诉,那肯定都是有原因的,今天猫老师将会跟大家讲讲关于试用期的一些法律常识、
公司方败诉一、试用期超过最长法定期限
关于试用期的法定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是有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内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规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公司方和员工约定的试用期超出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最长期限,则超出部分视为无效,应当以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作为试用期期限。
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已经过了,公司在拿“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那不好意思,这缺乏法律依据,公司方必然败诉。
公司方败诉二:单方面延长试用期
《劳动法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若是公司与你约定了第二次试用期的话,这个做法是违法的。
实际案例中很多公司经常单方面延长员工试用期,最后在以员工试用期期间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辞退,公司这样的操作肯定会败诉。
公司方败诉三:没有明确约定录用条件
虽然法律给予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员工的权利,但公司方再辞退试用期员工的同时,需要向员工说明辞退的理由。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和员工约定具体的录用条件,那么用人单位应该要承担举证责任,若是用人单位证明不了的话,可能会导致败诉。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没有任何证据,仅凭主观判断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将其辞退,这一操作是不行的。
公司方败诉四:没有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现实中很多公司喜欢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在试用期期间辞退,但他们却忘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如果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依然不能胜任工作的话,用人单位才能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简单的来说就是,如果公司真的要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雇的话,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职责;
2、经过考核,证明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3、将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进行培训或调岗;
4、经过培训或调岗后,该员工依然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明;
5、提前三十天或者是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待通知金将其辞退。
可以说一般情况下,没有一家公司能够完全做到以上流程,即便这些流程全部走完了,按照法律规定,公司还是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因此,在没有这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公司方若是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其实就已经可以预测到接下来的败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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