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听窃照设备是如何被发现的?
一、法律定义
窃听、窃照、伪基站类犯罪属于广义的网络犯罪,或者说其和网络犯罪的联系较为紧密,前几年此类犯罪呈泛滥趋势,近两年案发数量有所下降,但是一些犯罪活动仍处于高发状态,如酒店中侵犯他人隐私的窃照行为。
根据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窃听、窃照、伪基站的参考定义如下:
窃听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具有无线发射、接收语音信号功能的发射、接收器材;
(二)微型语音信号拾取或者录制设备;
(三)能够获取无线通信信息的电子接收器材;
(四)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通讯线路信息的器材;
(五)利用固体传声、光纤、微波、激光、红外线等技术获取语音信息器材;
(六)可遥控语音接收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语音接收功能,获取相关语音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
(七)其他具有窃听功能的器材。
窃照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照相、摄像器材;
(二)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以及使用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的照相、摄像器材;
(三)取消正常取景器和回放显示器的微小相机和摄像机;
(四)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图像信息的器材;
(五)可遥控照相、摄像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照相、摄像功能,获取相关图像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
(六)其他具有窃照功能的器材。
伪基站设备,是指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具有搜取手机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短信息等功能,使用过程中会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经公安机关依法认定的非法无线电通信设备。
此外,与伪基站设备较为类似的另一个被较多用于“黑灰产”网络犯罪的设备是猫池(modem pool),即行为人将相当数量的“猫”(调制解调器,modem)使用特殊的拨号请求接入设备连接在一起,可以同时接受多个用户拨号连结,实务中常见的贩卖手机短信验证码等违法犯罪活动就是通过猫池设备进行的。
二、窃听窃照、伪基站类犯罪特点
(一)作案手段隐蔽
窃听窃照设备的安装地点隐蔽,不易被发现,一般都是案发以后侦查机关通过专门的检测设备进行探寻后发现,伪基站设备更是由于其自身的技术特点(单向认证)及行为人的活动方式(移动频繁),导致较难识别。
(二)团伙作案,犯罪分工复杂
因为此类犯罪的技术要求,不可能一个人实施,故窃听窃照、伪基站类犯罪多是团伙作案。如在组织考试作弊犯罪中,有人负责使用窃照设备窃取考题、有人负责制作考试答案、有人负责传输答案、有人负责“市场推广”;在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犯罪中,有人负责编辑短信并技术处理、有人负责掌控银行账号、有人负责银行取款等等。
(三)犯罪成本低,危害严重
目前市场上多种窃听窃照、伪基站设备成本低廉,操作简易,行为人的犯罪成本较低。实务中,一些行为人并不具有任何的技术背景,但是其通过非法设备的使用说明或者自行网上搜索,即可了解设备的使用方法。且各类网上购物平台的便捷性也使得非法设备较易获得,由此带来严重的社会危害。
三、常见的犯罪表现
(一)非法生产、销售、使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犯罪
窃听、窃照器材在符合间谍器材的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间谍器材,具体的认定机构为国家安全部门。对于无权生产、销售、使用上述器材的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生产、销售、使用的,可能构成我国《刑法》第283条规定的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或者第284条规定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见(2019)粤0304刑初688号)。
(二)组织考试作弊犯罪
在组织考试作弊犯罪中一般都要使用窃听窃照器材,此时组织考试作弊罪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一般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处罚。同理,使用窃听窃照设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其他犯罪的,也按上述处断规制进行评价(见(2019)赣11刑终170号)。
(三)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犯罪
行为人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非法使用专用广播、电视的频段频率,或者受雇或自身使用伪基站设备向不特定用户发送商业广告、诈骗信息、木马链接或其他违法信息行为的,可能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见(2018)沪0110刑初572号)。(图片来源:unsplash.com,侵删)
律师简介:刘正要,上海律师,刑法学硕士,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网络犯罪、经济犯罪辩护)、企业合规、私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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