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都是我的错?与老赖博弈的无奈真相
老赖,必须和他奋斗到底
院子里的风2022-03-07 13:00
2014年,我做了一件让我终生后悔的事情。因为这件事,我不仅闹得妻离子散,有段时间还抑郁难调。那一年,同学做生意需要资金流转,和我张口借钱。那时候股票市场沉寂了好久没有起色,我同意借给他,并一再要求半年后归还,他也同意的好好的。一切都是我的错,对于我经历的这个事情,别人理解与不理解,都已经不重要了。事实是,人性的贪婪和无耻是一对组合,我的善意就是他们眼中的不屑和嘲讽。
2015年下半年,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我起诉到了一级法院。对于法律,我四十年的人生是空白的,白得就像一张白纸。我找到一个律师,委托律师处理这件事情对我来说会更好。官司很顺利,对方在事实,证据面前无力辩驳。我赢得了这场官司。这里我要提醒大家的是,不是所有事情律师都会替你考虑,也不是你花了律师费,他就能帮你想的那么周全,最起码不是每个律师都这样。我的第一个错误就是没有对债务人提出保全要求,即便这个错误我也是后知后觉。一审完毕,二审没有异议。接着案子到了执行局,我的运气不错,碰到了一位业务很强的执行法官,在和我探讨过后,建议我追加第三人,毕竟对方还有婚姻事实,执行的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我还得提醒大家,如果对方有婚姻事实,一定要将对方夫妻二人一并起诉。不要像我一样浪费时间和精力,追加第三人。一年的时间就这样过去了,判决生效,申请强制执行也没有了进展。债务人名下无财产,有一处房产还是宅基地,没办法,就此停顿。几个月后,我听闻债务人有一套棚改回迁房,马上联系执行法官进行审查,一无所获。这里我要告诉大家的是,回迁房在没有选房意向的时候,就是没有和拆迁部门联网,这时候法院系统是查询不到的。又过一段时间,执行法官告诉我,他们查到了债务人的回迁房,债务人没有选择回迁,而是选择异地安置,通过该房屋的地址,我和执行法官来到所在的开发部门对该房屋进行了冻结,查封,扣押。本以为一切事情终于有个了断,但以后发生的事情甚至让我怀疑人生,一切脑洞大开的操作让我不得不成为一个法律求知者。因为,我执着于法律的公正,尊重法律的尊严。
原来,债权人在知道我起诉他以后,
为了转移这套回迁房的未知财产,竟然和邻居签订了一份买卖协议。以十二万五千元的价格出售给邻居,而且进行了公正。公正的内容是自愿将房子以及房子以后产生的收益转让给对方。而他的邻居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又将此房转卖给了现在的房屋占有者,并找来债务人一同做了公证,以约定证债务人承担更名过户的责任。同时,在收款的凭证上,邻居代收房款,债务人签字确认。整个流程就这么神奇的完成了。那么,当执行法官查封,冻结,扣押该房屋时,就多出了这么一个所谓的善意第三人。第三人提出诉讼,解封。我不服,上诉到一级法院,一级法院法官在仔细阅卷后,以物权法,以及第三人有过错的原因,判我胜诉。第三人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新的证据提交下,以本案件不适合简易程序为由,发回重申。不要以为只是程序问题,戏剧性的一幕开始了。
当我身心疲惫地想要缓口气的时候,我的噩耗来了。我诧异,我震惊,我气愤,我甚至有种要发疯的感觉,我想毁掉整个世界。但冷静下来,我还得面对,我还是对法律能够公平公正抱有希望。重审判决书下来了,我败诉了。本院认为:第三人符合民法典,《执行异议》第二十八条里四条相关规定。那么什么是二十八条?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看到这个判决,看到一审法官引用的法律条文,我再一次无语了。明明这款法条有个前置条件是: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是说,这套房子必须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而现在事实是,这套房子只有《拆迁补偿协议》,就连《安置补偿协议》都没有,更别说公示,和登记了。你只肤浅的看到了符合第几条,但是法律法条真正的意义确是,必须满足前置要求。难道,这很难吗?难道这不是最基本的常识吗?难以平静的我,不禁要问,如果按照这样的判决,是不是哈市所有的回迁房都可以这样交易,不用管权属有没有纠纷,不要管有没有债务纠纷,不要管卖过几手,不要管是不是真正的房主收到全款,不要管城市的管理条例,不要管拆迁办,房产部门是否同意,就可以法律认定保护呢?不是我想不明白,这世界变化快。但是不管怎么改变,都改变不了我对法律的执着与尊重,我将重新抖擞精神去捍卫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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