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卜星精研岐黄术,妙手回春济世心
引言:
中医是中国传统文化重要的一部分,是中国的国粹之一。但是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医生这一行业在很多时候却并不受人关注。
封建社会的法律里也少有关于医生的法律条文。这和中国社会的形成基础是分不开的。
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是以农耕文化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宗法社会。
对于医生的约束主要是来自于以儒家文化为主的思想道德上的约束,也就是说,一个医生的品性如何全看他个人的思想觉悟。
在生产力较低的封建社会初期,这种思想品德上的约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并且形成了一套以儒家文化为基础的,专门针对医生的医德文化。
在“大医精诚”的医德文化的束缚下,很多的古代医生都有着较好的医疗水平,并且致力于“悬壶济世”。所以这一时期医生的地位还是高的,医患关系也比较和谐。
但是到了明朝,由于社会经济和生产力在不断的发展。很多医生为了牟取暴利便抛弃了医德,把治病救人放在一边,把捞钱放在第一位。
古代医生
甚至很多流氓混混也自称医生,这些人大多是江湖游医,出了事就跑,换个地方继续行骗。
由于庸医泛滥,且医疗价格高昂,明朝中后期的医患关系十分紧张,经常爆发矛盾。
而朝廷为了管理这一社会乱象也制定了许多法律,但是效果都不是很好。
那么我们就来看看明朝后期医患关系紧张的背后,到底是个什么情况吧。
一、“庸医害人、医德败坏”,医患矛盾之根本
1、庸医泛滥中国古代虽然发明了印刷术和造纸术,使知识的传播更加便捷.但是普通人想要学习一门专业技术还是很难的。
因为古人敝帚自珍的思想,很多的技术都是家传或是师徒相传。而且普通人想要读书识字也是很难的。
这就导致古代的医生其实只有很小一部分人是“科班出身”,有“行医资质”。
剩下的很大一部分人都是自学成才的儒生。这些儒生仅靠几本医书就敢给人抓药看病,可想而知他们的水平到底有多差,胆子有多大。
名医
更有甚者,连大字都不认识几个.就敢给人看病,专卖“仙丹”、“万能药”。
这种没有进行过系统学习的赤脚医生在明朝后期比比皆是,这就造成庸医害人.把人治死的案例时有发生,严重导致了医患矛盾的加剧。
比如明朝有一妇女腹泻不止,在服用游医所开的丹药之后,竟然直接呕血而死。
再比如江南某官员之女偶感风寒,在服用大夫所开之药后.每况愈下,竟然直接身亡。在明朝后期民间庸医害人的例子可谓是多不胜数。
2、医德败坏现代社会经常强调的一句话就是“要学做事,先学做人”。
这句话可以说是古今中外通用的。一个医生的医术再好但是他的医德不行,那也不行。
而一个医生既没有医术,更没有医德的时候,那他必定为祸一方。
在封建社会初期,由于生产力比较低下,民风相对来说较为淳朴,当然也是因为一个地方的人多少都带有血缘关系。
所以这一时期很少出现医患纠纷事件,治病救人被认为是一项带有慈善性质的崇高事业。
但是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伴随而来的是社会流动性的增加。
古代医生
人情开始变得淡薄起来,加上明朝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在这一时期不止商人逐利,就连医生也开始逐利。
“医德”这两个字开始充满了铜臭味。医生并不把治病救人当做一种崇高的信仰,反而借着当时医疗资源的紧缺来敲诈勒索病人。
而医德的败坏,正是当时医患矛盾如此紧张的原因之一。
3、医生地位低下儒家礼法贯穿了中国古代整个封建社会的始末。这一点在中国传统的社会阶级划分上也有体现。
士大夫的社会地位不管是在哪一个朝代都是不低的。而医学之类的杂学,虽然重要,但是却并不为人看重。
在儿童启蒙读物《三字经》里就有“医卜星,小道泥”的句子,三字经把医生和占卜、星象之类的杂学归为一类,并称为小道。
所以医生并不为儒家正统所接受。而在民间,医生也不受重视,在关于三教九流的划分中,医生仅仅排在中九流的第二流。
地位在秀才之下,在画家、僧侣之上。
古代僧侣
在明朝后期,由于商品经济发展导致的社会风气的变化,很多的医生开始抛弃“悬壶济世”的本心,追逐金钱与利益。
再加上当时的医生行业从业者良莠不齐,所以整个医生行业并不受人待见,医生整体的社会地位较为低下。而频发的医疗事故也导致医患关系极为紧张。
二、“报官无门”,“私了”成为明朝医患纠纷的主要解决方式
自古以来民间纠纷无外乎两种处理方式,“公了”和“私了”。
这同样也适用于明朝的医疗纠纷之中,但是由于明朝社会环境和政治环境和今天有着很大的区别,所以在明朝“私了”是大多是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
其实明朝的法律相比于其他的封建王朝来说是比较完善的,而且明朝的诉讼之风也十分兴盛。
但是在明朝关于医疗纠纷的诉讼却十分的少,究其原因是因为明朝并没有专门的与医疗事故相关的法律法规。
关于庸医害人的惩治手段在《大明律》中的规定是:“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依本方,因而致死者,辨验药铒穴道,如无故害之情者,一过失杀人论。不许行医。若故违本方,诈疗疾病而去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斩。”
大明律
按照《大明律》的规定庸医害人罪是很重的,但是以古代的验尸水平却是很难定罪的。而且《大明律》中规定的对被害者的赔偿很少。
“给付被杀、被伤之家,以为援藏及医药之资”。
“捐葬及医药之资”指的是丧葬费和医药费。这些费用根本比不上报官所需的诉讼费。
再加上明朝后期官府贪污严重,那对于底层市民来说,打官司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所以虽然明朝后期诉讼之风兴盛,但是医疗纠纷还是私下解决的居多。
这是由于明朝法律中关于医疗事故的相关法律较少以及明朝诉讼成本过高导致的。
三、“弘扬医德,惩恶扬善”明朝防止医患纠纷的措施
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医患矛盾,明朝政府和地方仁人志士做出了不同的应对措施。但大体来说都是思想层面上的,也起到了一些效果。
1、官方行动明朝官府对于民间的医患纠纷的防治主要体现在“立法”方面。
明朝虽然没有专门的医疗方面的法律,但是对于庸医害人的罪行,却罚的十分重,比如前文提到的《大明律》中有关庸医害人的相关惩罚措施。
古代庸医
虽然对于是否属于过失杀人的鉴定是由官府进行的,而当时的官府又十分腐败,法律的公平公正得不到体现。
但是对于一些肆无忌惮的赤脚医生还是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
2、民间行动对于民间的医疗乱象,一些正统的医家传人自然是痛心疾首的,当时的医生除了那些黑医之外,还是有一批思想水准和专业素质较高的医生的。
这些人通过著书立说,弘扬传统的医德观念,呼吁医生应当抱有“悬壶济世”之心,刻苦钻研医术。不得怀救人之名,行杀人之事。
并且以一些名医为首的医疗组织在明朝开始出现了,例如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民间医学学术团体“一体堂宅仁医会”就是在明朝诞生的。
这个组织制定了最早的行医规范、医德素质标准等医生必须拥有的专业素养和行业素质。
这个医学组织的成立标志着明朝部分德高望重的医生对于行业乱象的重视。
对当时的医疗乱象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从根本上消除了部分医患矛盾的产生。
对于明朝日益严重的医患纠纷,官府和民间的仁人志士都采取了相应的行动。
但是受到当时社会环境以及思想水平过低等原因的制约,始终没有起到较好的效果,但是这些应对措施却有着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值得现代人思考与借鉴。
结语: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由于是儒家文化始终占主导地位的宗法社会。
所以医学这一“杂学”始终不受人重视,医生的社会地位也相对较低。
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封建礼法的存在,大部分医生还能保持较高的医德水平。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拜金主义的流行,医德医风,世风日下。
再加上从业人员的良莠不齐,医患纠纷十分严重。针对这一现象明朝的官府和地方人士也都采取了相应的手段,但是收效甚微。
不过明朝医患纠纷发展的始末对于现代的医患关系的处理却有着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值得现代人学习借鉴。
参考文献:
《大明律》
《明史》
《中华医药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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