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溪原正处级干部涉黑案开审,牵出当地黑社会团伙骨干成员
今天,一个原正处级干部受审
今天上午9时,赣州中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在该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谭学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学忠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谭学忠的家属,赣州市人大部分干部,赣州综合保税区党工委、管委会班子成员,大余县、寻乌县四套班子成员及群众共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现场)
(庭审视频截图)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至2010年8月,被告人谭学忠在任寻乌县人民政府县长期间,擅自同意和纵容他人非法开采稀土,致使矿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破坏价值为人民币8586.3964万元。
2006年5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谭学忠在担任章贡区委常委、副区长、寻乌县人民政府县长、大余县人民政府县长、大余县委书记、赣州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主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项目推进、融资和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赖某某、樊某某等22人所送现金人民币372.728889万元和价值人民币14.81万元的手表4块、价值人民币0.8万元的购物卡1张,折合人民币价值共计388.338889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学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谭学忠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周某某财物,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在法庭的主持下,有序开展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控辩双方围绕事实认定、证据三性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谭学忠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赣州中院将对本案择日宣判。
5月25日,江西省纪委省监委官方微信“廉洁江西”发布了《一名正处级干部接受审查调查!》,内容如下:
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谭学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赣州市纪委市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谭学忠简历
谭学忠,男,汉族,1964年12月出生,江西龙南人,198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9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
1986年9月至1987年2月,龙南县汶龙乡政府农技员;
1987年2月至1989年9月,龙南县农业局植保站助理农艺师;
1989年9月至1991年12月,龙南县玉岩乡政府农技站站长;
1991年12月至1992年10月,龙南县委组织部科员;
1992年10月至1995年4月,龙南县汶龙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1995年4月至1997年11月,龙南县马牯塘镇党委副书记;
1997年11月至1999年12月,龙南县关西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1999年12月至2001年12月,龙南县关西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
2001年12月至2002年11月,龙南县东坑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
2002年11月至2002年12月,保留正科级;
2002年12月至2004年6月,龙南县龙南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
2004年6月至2004年10月,赣州市第1期领导干部离岗考察培训班学员;
2004年10月至2006年5月,赣州市章贡区政府副区长;
2006年5月至2009年2月,赣州市章贡区委常委、副区长,区委农工部(区政府农办)部长(主任);
2009年2月至2009年5月,赣州市第13期领导干部离岗考察培训班学员;
2009年5月至2011年6月,寻乌县委副书记、县长;
2011年6月至2012年10月,大余县委副书记、县长;
2012年10月至2015年1月,大余县委书记;
2015年1月至2015年2月,赣州综合保税区党工委副书记;
2015年2月至2016年9月,赣州综合保税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6年9月至2016年10月,赣州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主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候选人;
2016年10月至2016年11月,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候选人;
2016年11月至今,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正处级)
抚州检察机关依法对熊金华决定逮捕
抚州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熊金华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抚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由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熊金华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1月9日,江西省纪委省监委官方微信“廉洁江西”发布了《一名副县级干部被“双开”!》,内容如下:
抚州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熊金华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中共抚州市委批准,中共抚州市纪委、抚州市监委对熊金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熊金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违反组织纪律,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违反群众纪律,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某环境污染案涉案人员未及时追究刑事责任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查处、工程承揽、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熊金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抚州市纪委市监委研究并报中共抚州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熊金华开除党籍处分;由抚州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熊金华简历
熊金华,男,汉族,1967年9月出生,江西金溪人,大专学历, 1988年8月参加工作,199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8年8月至1994年4月,金溪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
1994年4月至1995年3月,金溪县公安局对桥派出所干警;
1995年3月至1995年11月,金溪县公安局陆坊派出所副所长;
1995年11月至1996年12月,金溪县左坊乡副乡长、派出所副所长(主持全面工作);
1996年12月至1997年7月,金溪县左坊乡副乡长、派出所所长;
1997年7月至1998年3月,金溪县左坊乡党委副书记、派出所所长;
1998年3月至2001年5月,金溪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01年5月至2003年5月,金溪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2003年5月至2004年5月,黎川县公安局政委、党委副书记;
2004年5月至2006年5月,黎川县公安局政委(副县级)、党委副书记;
2006年5月至2006年12月,黎川县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局局长(副县级)、副县长候选人;
2006年12月至2010年9月,黎川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2010年9月至2016年10月,东乡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2016年10月至2019年2月,南丰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2019年2月至2020年10月,抚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来源: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廉洁江西
编辑:张辉;责编:汤云柯;监制: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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