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自动顺延一年是否合法有效?
辑丨曾凡新律师团队
【司法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员工与公司2014年1月3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合同双方,在本合同期满前的30天内,没有提出异议,本合同将自动顺延1年,以此类推。”现无证据表明员工在该份劳动合同期满前的30天内提出过异议或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按照上述劳动合同约定,该固定劳动合同自动顺延一年,不违反法律规定。员工主张公司支付其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当事人】
宋某,北京某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宋芳与华图公司之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是否属于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除)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提前30天通知解除)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从内容上看,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劳动者具有选择权,上述法律条文的目的并非强行规定双方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反对的,应当遵循双方的意思表示,对双方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确认。本案中,2014年1月3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合同双方,在本合同期满前的30天内,没有提出异议,本合同将自动顺延1年,以此类推。”系双方对于劳动关系延续和劳动合同续订方式的约定,该份劳动合同在2016年1月31日到期后,宋某并未提出异议或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续订一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在双方已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宋某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宋某上诉主张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宋某与A公司2014年1月3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合同双方,在本合同期满前的30天内,没有提出异议,本合同将自动顺延1年,以此类推。”现无证据表明宋某在该份劳动合同期满前的30天内提出过异议或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按照上述劳动合同约定,该固定劳动合同自动顺延一年,不违反法律规定。宋某上诉主张A公司应支付其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索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13285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18188号。(曾凡新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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