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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环境污染、高度危险作业、建筑物致害四种过错推定责任类型

  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往往分不清好坏,在受到欺负而受伤的时候也会因为脑袋不清醒或其他方面原因而无法及时的指正加害者。这时候受害者的家属就会用过错推定原则来揪出真凶。那么,四种过错推定责任是哪些?听听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四种过错推定责任是哪些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

  3、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举证不能或证明不足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雇主或法人主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事故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对医学知识缺乏基本了解,受害人是弱者,难以举证证明致害人在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人一开始就处于十分不利地位。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医疗单位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推定医疗单位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目前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

  (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他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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