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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款被出卖,能否要求赔偿差价损失?

能否以备案装修价格要求出卖人承担装修差价损失?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东方公司向市物价局提交了《商品住房价格申报价格表》,该申报价格表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09.83平方米,销售单价为39992元/平方米,总价为4392321.35元,该申报表的右上方载明全部房屋的装修单价为6000元/平方米。

2017年5月3日,东方公司(甲方)与杨艳(乙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109.83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93.11平方米,共有共用分摊建筑面积16.72平方米;房屋以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38863.68元,总价4268398元,该总价由下列款项构成:[√]房价款:单价38863.68元/平方米,合计4268398元;[×]房屋套内的装饰装修款:单价(以下空白)/平方米,合计(以下空白)元;房屋的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标准见附件4,该合同的附件4为《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并附有《装修配置清单》1份,该清单以表格形式列明了材料与设备具体种类及品牌。

同日,杨艳(乙方)、东方公司(甲方)还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预售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总房款及单价均为精装修价款且已包含增值税税金;房屋装饰装修、设施设备标准以本合同约定为准,双方确认装饰材料、设备设施品牌出现在甲方签订本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因素影响采购(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倒闭、清盘、财务困难、运输延期、产品脱销、产品质量下降)的情况时,乙方同意甲方更换为同档次、质量规格相当的其他品牌产品,乙方承诺不会以此为由拒绝接收房屋、要求补偿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甲方所交付的房屋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高于《预售合同》附件4的约定标准时,乙方承诺不会以此为由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也不得以此为由要求乙方增加费用;甲方所交付房屋的装饰装修达不到附件4约定的标准时,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其后内容文字字体在合同中加粗),甲方进行整改直至达到约定标准,乙方承诺不会以此为由拒绝接收房屋、要求补偿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甲乙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一经签署,双方(包括销售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之前就本次商品房买卖在协商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口头约定或书面表示、意向、承诺、介绍、协议等(如有),均由本合同替代而自动终止或失效,对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甲方针对乙方所购商品房及其所在楼宇、项目所做的广告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售楼书、户型册、建筑规划模型、户型模型、报纸、广播、电视广告、网络广告、宣传单等)仅为要约邀请,供乙方(买受人)购房时参考,非甲方要约,不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甲方不因上述广告、宣传资料而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甲乙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达的意向和信息,均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甲方展示的装修(装饰)示范单位仅供参考,非买卖双方的房屋交付标准,房屋内部空间结构、用材等交付标准以本合同约定为准,合同未约定的以实际交付为准。

上述《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杨艳按约向东方公司支付了相应款项。

2018年11月3日,杨艳将东方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东方公司赔偿其室内装修差价1万元(最终以鉴定结论为准)、公摊面积部分装修差价1万元(最终以鉴定结论为准)。

判决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驳回杨艳的全部诉讼请求。

能否以备案装修价格要求出卖人承担装修差价损失?

笔者观点:

一、双方之间签订的《预售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杨艳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东方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杨艳交付符合约定标准的房屋。

二、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交付之前经装饰装修已具备基本居住使用功能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判定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装饰装修合同,应以交付的标物是毛坯房还是装修房。换言之,在毛坯房屋实际交付前装修房屋,交付标的物为装修房的,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处理;在毛坯房屋实际交付后装修房屋,交付标的物为毛坯房的,按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处理。东方公司交付的标的物为装修房而非是毛坯房,所以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审理。

三、《预售合同》明确东方公司交付给杨艳的房屋为包含装修在内的房屋整体,计价方式为以建筑面积计价,价款均为房价款,未将装饰装修价款从房价款中剥离出来进行约定。对于房屋的装修,《预售合同》附件4对案涉房屋的装修材料的品牌和档次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约定。因此,双方当事人已通过《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对于案涉房屋的价款及装饰装修标准作出了明确约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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