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字读音解析:有理有利有节地掌握正确发音
丹阳教案最近被炒得沸沸扬扬。对于某些人的恶行、教会的邪恶、凶残、虚伪和丑陋,我们自然需要大力谴责;对金庸祖父查文清的侠行,我们也要大力表彰;除此之外,我们也不应该忘记王人堪,除了佩服他关爱百姓的仁行之外,对于他如何机智处理丹阳教案,我们也可以重点关注一下,甚至去学一手。
客观地说,在当时中国已沦为半殖民地的情况下,一个官员可以爱国爱民,但也要尽量避免激怒列强,否则列强报复起来,在中国国力衰弱的情况下,最终还是百姓遭殃。
而要面面俱到地处理好丹阳教案,其实是不容易的;像曾国藩,贵为一代公爵,中兴名臣,直隶总督,最后也没处理好天津教案,不但自己委屈求全,还要被百姓辱骂。
天津教堂
这方面王仁堪的做法就显示出了高度的智慧,不但回护了百姓,列强也没有意见。
王仁堪(1849—1893),字可庄,福建闽县人。光绪三年(1877年)殿试一甲第一名进士,授翰林院修撰。历官提督山西学政与典掌贵州、江南、广东乡试,入直南书房,充国史馆协修官、会典馆纂修官、绘图处总纂等职。因直言劝谏、性格耿直,光绪十六年(1890年)底被外放镇江知府,光绪十七年(1891年)三月接印视事。光绪十九年(1893年)七月调任苏州知府,十月卒于任。
王仁堪书法
所谓教案,是指鸦片战争以后传教士、教民与不信教平民之间发生的民事和刑事案件。19世纪下半叶是中国基督教历史上教案发生最多的时期。“共发生大、小教案400余起”,如果将时间下限推迟到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前夕,“大小教案的总数多达1600余起”。由此可见当时教案发生之频繁。
发生教案,要由官府审办。在封建社会,行政与司法不分,各级地方行政主官同时也是司法官员,承担着升堂问案的重要职责。时任直隶总督曾国藩曾说:“直隶日行公事,讼案居十之七八,他件不过十之二三。”
晚清时期,教案频发,审断教案成为地方官员的一项重要工作。
王仁堪在担任镇江知府之初,顺利审转发生在属县丹阳的教案。在呈报上司的禀文中,他就处理教案的方法、预防教案发生的措施等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其中颇显智慧。
知府复审丹阳教案
光绪十六年(1890年)底,京官王仁堪被外放镇江知府,次年三月到镇江接印视事。到任伊始,镇江府属县丹阳发生民众烧毁基督教堂的涉教案件,是为丹阳教案。丹阳教案引起中外高度关注,形势异常严峻。王仁堪协调上下,综合施策,使丹阳教案得以顺利处理。《清史稿》因此将其列入《循吏传》。清代入选《清史稿·循吏传》者一般须为四品以上官员,以此推知,知府是没有资格入选《清史稿·循吏传》的。但是,晚清社会动荡,入选者亦不全如例法,这种表彰“旷典日致猥滥,仁堪为不愧云”。
王仁堪在镇江知府任上共两年零四个月。在这短短的两年多时间内,他平教案、赈灾民、修水利、创社钱、兴社学、清积案,政绩卓著,士民感戴,廉能风采轰动一时。后调任苏州知府三月而卒,“时论惜之”。镇江绅民胪列其在镇政绩,赞扬他“视民事如家事,一以扶植善类、培养元气为任,卓然有古循吏风”,吁请督抚上达天听。光绪帝颁下诏书,允交国史馆立传,以表彰王仁堪突出的廉能政绩。
而在王仁堪短暂的官场生涯中,其高光时刻无疑就是机智处理丹阳教案。
丹阳教案发生
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与列强各国签订不平等条约,在割地赔款、开放通商口岸的同时,被迫对基督教解禁,传教士蜂拥而至,在各地开设教堂,传播教义。由于部分传教士成为列强侵略中国的工具,加上中西文化的巨大差异,晚清时期教案频发,形成民众反洋教斗争浪潮。
晚清教案发展过程大致分为开始、发展、深入、高潮、余波5个阶段。丹阳教案发生在1884年至1894年的深入阶段,这一阶段,“秘密会社开始在某些反洋教斗争中起领导作用”。这个特点长江流域尤为明显,丹阳教案处理过程亦深受影响。
光绪十七年(1891年)3月25日,驻扎丹阳的汛兵军官因前有谣言说百姓欲冲击教堂,故到教堂查看实情。看热闹的民众十余人被拒绝入内,此后他们在教堂房后的桑园内发现数十具残破死婴尸体,民众推测教士杀害我国婴儿,怒火中烧,纵火焚烧教堂平房二十余间,酿成丹阳教案。由于金庸祖父查文清及时赶到,当时无人伤亡。
知府审转,顺利结案
丹阳教案中虽没有洋人教士伤亡,但教堂被烧毁,引起外国领事、公使的高度重视。教案牵涉洋人,自然不可以等闲民事案件看待。王仁堪作为镇江府新任知府,属县丹阳发生教案,势必全力侦办。
按照清代的审判制度,对犯人的惩罚分为笞、杖、徒、流、死五刑。清律规定:“各省户、婚、田土及笞、杖轻罪,由州县完结,例称自理……徒以上解府、道、臬司审转,徒罪由督抚汇案咨结。有关人命及流以上,专咨由部汇题。”
对于丹阳知县查文清而言,《大清律例》早已严格规定了他的审判权限。“民间词讼,还包括轻微刑事或治安案件,州县有全权处理”,但需要上报知府复查。如果境内发生十恶、命盗、土匪、邪教、私铸、私盐等应判处徒刑以上的刑案,知县进行侦查、勘验,拿获罪犯,进行初审,引用《大清律例》的条款进行定罪量刑,即拟引律例和拟定罪名,拟罪拟律在此时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是法定的必要程序。
知县将案卷转呈知府,知府审转到按察司,按察司审转到督抚,知县、知府与按察使的拟律拟罪与批语成为督抚、刑部审案定罪的基础。就知府而言,对知县审转的案件,不仅要查验文案齐备与否,还要对招解到府的人犯进行审问,是为复审。如果卷宗完整、口供一致、定罪量刑合理合法,则作“与县审无疑”的批语,审转臬司。“若犯证翻供或拟律不当,便一面详报臬司、督抚,一面发回原审州县重审或遴委他员复审,得出实情,改正拟律解司,并揭参原审州县官。”
在复审丹阳教案的过程中,王仁堪给两江总督刘坤一、江苏巡抚刚毅、江苏布政使裕长、江苏按察使周馥共呈递6篇禀文和1件谕帖,其第一篇为呈报上司勘验丹阳教案的通禀,第二篇、第三篇分别为呈巡抚、按察使请免知县查文清“留缉”字样的禀文,第四篇为呈总督区分居民与游民的禀文,第五篇、第六篇分别为呈巡抚、总督有关保护教堂的禀文。从这6篇禀文中可以较为清晰地解读王仁堪的智慧。
循吏王仁堪处理教案的智慧
王仁堪对于如何处理教案、如何预防教案的发生等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仔细侦察、掌握详情;快速办理、不留后患;善意回护、尽力开脱;严查户口、区分良莠;依法传教、立法为先。
仔细侦察、掌握详情
丹阳教案发生在光绪十七年(1891年)3月25日。3月28日,王仁堪接到督抚会禀要求详查的命令后,即赶赴丹阳“亲自勘验”。在教堂遗址,王仁堪一行发现被焚毁房屋约二十间,询问教民得知,教堂房屋为中式房,1864年后所建,后有桑园,围以篱笆,并无围墙。桑园内有婴儿尸体70余具,血肉模糊,“一切惨恶情形,目不忍睹”。
王仁堪询问地保、邻右和教民得知,23日即有拆毁教堂之谣言,教士教民立即将教堂内物件搬走。25日,驻军汛官到教堂查看实情;民众十余人欲入内围观,经洋人拦阻,未能进入教堂屋内,遂入房后桑园,发现孩童尸体,“一人激成众怒,纵火焚烧,旋即四散”.
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推演教案发生的过程,王仁堪认为丹阳教案之发生,“事前既无纠人寻衅之形,事后复无乘势抢掠之事。会逢其适,变起有因。是仓促激愤之人,绝非谣言惑众之人,供证显然,殆无疑义”。民众在纵火焚烧教堂的过程中,并无哄抢教堂财物的行为,不可以抢劫罪论处。通过勘察、询问得知,该教堂“向无兼办育婴堂匾额、门首,亦无收养婴孩条示”,如此情形,显然违背条约规定,曲在教堂;且“是日,堂内并无生存之婴孩,附近居民亦无现充之乳媪”。教堂说有育婴之事,官民不见育婴之实,引起误解,激成民愤可以理解。
王仁堪经过仔细勘验、详细勘问,获得了真实、全面的资料,为案件的定性、罪名的确定与刑罚的拟定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这样才能对犯人不枉不纵,将案件办成铁案。
快速办理、不留后患
教案牵涉洋人,为避免事态扩大,教案的处理应尽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能结案就结案,切莫拖延日久、横生枝节,否则我方反而愈加被动,损失更大。
为帮助处理丹阳教案,两江总督委派余姓县丞到丹阳“议结此案”,并饬令缉拿编造谣言、散布揭帖的不法分子。
王仁堪认为:妖言惑众分子不能与命盗案件相比,难有真凭实据,即使捕获,“不刑求则不肯承招,既刑求则终疑枉屈”,令地方官左右为难。况且在长江中下游地区谣言揭帖随处可见,“若一经归入教案,则内滋愚民之惑,外启强夷之心……此犯一日不获将,彼族之要迫,总署之严饬,势必终无了期”。正因如此,“各省历来教案,大都能结即结。非当事者概不认真,中外交涉之端,动多牵涉故也”
南洋通商大臣、两江总督马新贻早在同治八年(1869年)致总理衙门函中即总结出处理教案
的办法:“缘教堂生事之案,只有赔款、修屋、拿人三项办法。”
丹阳知县查文清因教案内造谣、揭帖、滋事首要各犯没有全部拿获,受到“撤任留缉”的处分。对此,王仁堪分别给巡抚、臬司呈递禀文,具体分析刑部就1889年镇江丹徒火烧英国领事馆案和丹阳教案给江苏的批文,认为两案嫌犯定罪结果大致相同,只要协商好赔偿数目,即可结案,如让丹阳知县“撤任留缉”,说明主犯并未捕获,“自我先开其端,则此后彼族之要求,更虑难于结案”。极力争取撤销对查文清的处分。
善意回护、尽力开脱
忠君爱民是封建官吏基本的道德操守,作为科举考试的优胜者,王仁堪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具有深深的爱民情结。
在给上司的通禀中,王仁堪“伏求俯念愚蒙,将激愤情形,专疏入告,为民请命,据理力争”。王仁堪仔细研究后发现,历年签订的中外约章并未规定洋人拥有在中国开办育婴堂的规定,且该教堂开办育婴堂,既未报告当地官府备案批准,亦未在教堂门楣明确标注内有育婴堂,“复不遵光绪十五年两广总督奏行章程,使地方官得司稽察。祸由自招,我岂无辞?”
教堂违反条约在先,民众因义愤烧毁教堂违法在后,两件事情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退一步讲,即使教堂开办育婴堂,为什么堂内没有活婴、乳媪,只有婴孩死尸?鉴于此,百姓因疑生愤、烧毁教堂亦在情理之中。
王仁堪“惟有吁请结案之时,曲贷愚民之罪,以安众心;别给抚恤之资,以谢彼族。庶不致积愤日甚,为祸愈深。实于民、教,两有裨益”。王仁堪善意回护焚烧教堂的民众、极力为他们开脱罪责的心理一目了然。
依法传教、立法为先
同治八年(1869年),南洋通商大臣、两江总督马新贻致函总理衙门:“中外办理交涉事件,首在遵约,即或稍为通融,亦须依仿成案,舍此二者,即万无办法可以办成。”
王仁堪亦有相似的观点,认为要坚持立法为先,敦促外国教士依法传教,从而达到消弭教案的目的。
纵观近代教案的发生与处理结果,“上自朝廷、下及官吏,办理之所以棘手,其弊皆由于律法未定之故”。中外约章虽有保护教堂、若有违反从严惩办的条款,对于如何惩办却没有明文规定,故一旦教案发生,“使臣任意要挟。动且索增条款,上下骚动,靡所折衷”。官府急忙派兵保护,洋人也一再会商,决定增加教堂管理机构与人员。
在王仁堪看来,“与其添设管理教案之人,不若明定保护教堂之律。将焚毁教堂作何赔偿,杀伤教士作何论抵,以及寻常口角、斗殴等项,定明律法,彼此永远遵守”。中外约章具有国际法性质,“各国公法,必先议定”,即使发生教案,赔偿、惩凶或有出入,但断不至于增索他款,更不至于兵船恫吓,牵动全局。如此一来,一旦教案发生,朝廷可以“按律惩办”,有司即可“照例惩办”,自然可以“尺一具存,数言可决。自不致于羽书旁午,皇然莫知所措”。如此以来,处理教案就会有法可依,简单快捷了。
在不改变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性质、不能完全收回中国主权与治权的情况下,列强各国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和片面的最惠国待遇依然存在。因此,王仁堪所谓的“定明律法,彼此永远遵守”以消弥教案的理想只能是一厢情愿的空想。这种举措或许可以减少教案发生的频次,却不能从根本上杜绝教案的发生,更无法禁绝列强干涉中国政府审断教案的蛮横之举。
当然,我们不能因此就完全否定王仁堪。实际上,我们要客观承认,当时列强向清政府索要治外法权,确实也有清朝的法律太落后的原因;当然,列强索要治外法权的根本原因还是要剥夺中国的主权,而不是为了民众的权利,好比英国统治香港以后,就在华人中实行《大清律例》一直到上个世纪七十年代。
王仁堪强调法治,其实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列强口口声声依法治国,那么中国如果能够事先制定好法律,以作为处理教案之依据,那么列强再以武力威胁的可能性确实会降低。
结论:
晚清时期,由于列强的入侵,中国社会由封建社会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华民族和帝国主义的矛盾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反对帝国主义侵略成为中国人民的主要任务,而反洋教成为反帝斗争的重要内容之一。
清代坚持国家本位原则,“以维护国家统治为价值目标,由此出发制定法律,选择制度”。为官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原则,其核心是“尊重和维护管理集团的整体利益”。应该说,中华民族的心胸是博大的,能够在平等交流的基础上兼容不同的文化与宗教,故在处理教案的过程中,清朝官员能够义正词严地宣称:
“平民、教民均是中国百姓。地方官遇有互控案件,但能持平审断,只论曲直,不分民教”。一惯秉持“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理念的中国统治者,不允许有法外之人,“东省断不能容此不遵约章、不循理法、不守教规之各教士”。
因时损益,制定符合现实社会需要的律法成为时代的必然。各级官吏忠于职守、忠君爱民的表现之一即是提请当局修订律法,以加强封建统治、稳定社会秩序,这一点在王仁堪对教案的处理中有明确的反映。
附录:
今天的中国已不是王仁堪时代的中国,我这里强调王仁堪处理教案的智慧,并不是要求在对待洋人方面还需要向他学习。我们今天更应该强调的是,要剪掉某些人心中的辫子,以维护中国百姓的利益优先,不要给洋人搞特殊化,希望不要再出现那种“半小时帮洋人找到自行车”、“经居委会协调:洋女婿在家隔离,女方一家住宾馆”之类的新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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