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公司拒开证明如何维权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2日,A公司与宿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2017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11日,试用期6个月。职位为大数据开发经理。2019年6月4日,A公司向宿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2019年6月4日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6月14日,B公司向宿某发出录用通知书,核定工资为税前55000元。办理入职手续需要持:原单位离职证明(加盖公章)等资料。2019年7月1日,B公司出具《关于公司不与宿某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原因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上述证明。
2019年8月23日,宿某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1、支付2019年1月1日至6月4日未休年假5天补偿20689.6元;2、因未开具离职证明造成个人无法入职新公司的3个月的经济失165000元;3、要求开具离职证明。
仲裁委裁决:一、为宿某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二、支付宿荣全3个月工资的经济损失十三万五千元;三、支付宿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4日未休年假补偿八千二百七十五元八角六分;
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宿某未实际入职,本院按照其未入职的时间、公司未开证明的过错、损失扩大的情况等因素参照宿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酌情确定其损失数额。
一审判决:支付宿某经济损失8100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关于未及时开具离职证明的损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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