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口头承诺未兑现问题解析
导语
日常的交易活动中,消费者经常会签署各种合同,但是不会仔细地去阅读合同条款,反而更加依赖于销售人员对产品的介绍,也正因此当销售人员的某些承诺与产品不符时,矛盾便开始激化,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是否可以要求解约赔偿呢?
口头承诺无法兑现,买卖双方对峙法庭
2020年1月2日,赵先生与某汽车经销公司签订购车合同,约定赵先生以141800元的价格购买朗逸纯电动车,并支付了20000元定金。
2020年5月17日,交付定金后的赵先生因“车辆电池损耗超过25%可免费更换“的质保条款,在与经销公司销售人员沟通时,销售人员却变了卦,称“现在这个没有这个说啦,没有啦。他现在的说法是,之前是因为我跟你说的这个,是因为之前我做的品牌的那个就是他们有这个条款。现在呢,他的说法是计划大的一个方向,那不是有一句话吗?如果是坏了,就修,如果是坏了不能修的,就排查,然后就换,就是该换就换,该修的修。”
面对销售人员的如此说法,赵先生不乐意了,签合同时说好的车辆电池损耗超过25%可免费更换“,现在突然就没了这个说法,也因此赵先生觉得受到了欺骗,隧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
消费者意思表示存瑕疵,合同准予解除
赵先生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而承诺内容为形成书面条款,且经销公司予以否认,赵先生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驳回了诉讼请求。
后赵先生不服,经整理了与销售人员的通话记录及微信聊天截图等信息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结合一审及新的证据材料认为,经销公司销售人员在与赵先生签署合同时,未将质保手册交于赵先生,而是作出了与质保手册不一致的“电池损耗25%厂家免费更换” 的口头承诺,而赵先生在合同未明确约定质保的情形下,基于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签署了案涉买卖合同。对此,经销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其口头质保承诺,虽然因销售合同对此没有约定,该行为不构成对销售合同条款的违反,但该行为违反了经营者对消费者全面告知购买商品信息包括售后服务的义务,也客观上影响了赵先生签订案涉合同的判断及后续履行销售合同的意愿,致赵先生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因此支持了赵先生主张解除销售合同,判令经销公司退换赵先生20000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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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交易的基石!无法兑现的“口头承诺“是对消费者的欺骗,这样的企业势必难以获得商业上的成功,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消费者作为交易相对方,也应注意将相关的口头承诺及时列入书面合同,避免产生纠纷时因无法举证而陷入被动,成为待宰的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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