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醉酒遭女领导性侵,汽车内隐秘犯罪引众怒
借醉酒后的机会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这起令人发指的刑事案件发生在公司法人代表和实习生之间,这个案件有理由值得我们思考。
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检察院公布了一份起诉书。公布了某公司法人代表猥亵实习生的犯罪案件事实,犯罪人是34岁男子李某,其身份是公司的法人代表。
2021年4月11日,犯罪人李营邀约在其公司的实习生张琴,以及的大学同学马立一起吃饭。随后,三人在成都市青羊区万达广场一餐馆进行吃饭,大家都喝了酒。
酒过三巡,实习生张琴已经醉酒。这个情况下,李营与马立将其扶至公司办公室(青羊区青羊万达2栋2单元806号)折叠沙发上。回到办公室后,马立就离开了。
然而,李营却胆大包天,借着醉酒的机会,利用受害人的意识不清,对张琴实施猥亵行为。12日0点50分,张琴的朋友刘某电话联系其本人,由于醉酒状况,均未能接听。
早上6时许,张琴苏醒发现裤子已被人脱掉,下身赤裸,其裤装摆放在沙发靠垫和坐垫上,感觉被侵犯了,立马进行报警。
5月12日10时左右,被告人李营被警察抓获归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做了坏事,指定是逃不掉的。
经过警方的现场搜查和DNA技术鉴定,在办公室折叠沙发上发现李营的生物遗传信息,在被害人张琴身上均检出被告人的DNA生物信息。
根据警方出具的“生物物证初检报告书”与急诊病例表明,张琴的SC完整且未测出李营的DNA生物信息。
1. 案件很清楚了,李某的犯罪事实确凿,等待的是法律的严肃判判决和惩处,李某要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
据悉,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他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进行判处。
那问题来了,在进行猥亵的情况下,李某是否有意图强奸?强奸罪是行为犯罪,即只要嫌疑人有强奸行为,即可认定构成强奸罪。
但根据本案目前现有证据显示,受害人体内并未发现李某的生物遗传物质,并且其完整。从法律层面上判定,排除二人曾发生过性关系这一可能性。
但是,有一点奇怪的是,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李某居然没有采取更为激进的犯罪实施。是李某对法律比较熟悉,知道猥亵和强奸的刑事后果相差很远,不敢进行?还是采取了更掩蔽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本案例所示情况,如果强奸的话,7-10年是比较可能的判罚。而强制猥亵的话,最高5年的刑罚,如其能认罪认罚或获得谅解,可减轻、从轻处罚。
看来,李某的犯罪行动具有目的性。根据起诉书,李某并没有从轻情节的描述。因此可见,李某并无悔改之意,看来会从重处罚。
2. 受害人张某由于自己的轻视和对安全的不重视,被李某利用醉酒机会进行了猥亵,非常的不幸。风险无处不在,安全没有大小之分。
事实再次证明,酒后很容易出现安全问题。对于女性来说,尤为危险。女性无论和谁喝酒,醉酒后导致的危险无处不在。就算是老板和领导,都有可能被侵犯。
这个世界总是有一些龌龊的犯罪分子,在一定的条件和环境下,就迫不及待地实施犯罪行为,
值得提出的是,受害人张某第一时间就进行了报警,让李某的犯罪行为及时曝光,没有让犯罪逃过法律的惩处。
很多女孩子由于羞耻和脸面问题,很多时候选择不报警,自己吃亏。其实,这样就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而进一步地去毒害另外的女孩子。
3. 本案中,李某对于犯罪现场的女方的衣裤和接触的物件都不进行消除和伪饰,可见其态度的恶劣。可能是想利用女孩子的脸面问题企图逃过法律的制裁。
现场的证据和信息反映,这个强制猥亵可能都不是第一次,看这个手法和对于事态的处理,有理由怀疑,李某可能是个老手了。
安全无小事,你永远不知道明天和意外那个先来。对于安全风险的识别和判断需要特别的注意和关注,关键的时候,真的可以救自己于水火。
本案中,受害人张某的疏忽,不慎被强制猥亵。这是个深刻的教训。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女性想要防止酒后被性侵或者猥亵,最好是不要喝酒。
如果非要应酬,最好的办法就是喝酒的时候,要完全避免醉酒。不能给那些心怀叵测的分子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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